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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密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林樹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或提供可以認定LINE催告紀錄中之「Larry Lam」即為相對人林樹偉之辨識方法或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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