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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沛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之完整退票理由單(退票日期、理由須能清楚辨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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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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