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王建銘
- 原告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平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5日 聲請狀所記載之利息起算日為6月28日起,欠缺年份記載, 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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