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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建銘

  • 原告
    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平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5日 聲請狀所記載之利息起算日為6月28日起,欠缺年份記載, 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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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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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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