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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昱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狀記載之聲明,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聲明為「新臺幣72,83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3計算之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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