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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7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高可擎

林季穎

一、債務人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林季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0,2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債務人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高可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5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250元 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林季穎 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2 新臺幣75571元 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高可擎 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附件: 
    一、緣相對人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與聲請人
    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授權相對人林季穎、相對人高可擎等
    二人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消費簽帳、預借現金,並簽立
    約定條款在案。二、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
    聲請人依該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喪
    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依第十五條規定,應
    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三、依約定條款第三條
    規定,相對人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為申請人,應與各相對
    人(即各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四、相對人林季穎(Z00
    0000000)至民國114年12月2日止,尚結欠聲請人新臺幣120,
    250元消費款、新臺幣4,430元利息(自114年9月2日起至民國
    114年12月2日止),新臺幣297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
    幣124,977元未為清償五、相對人高可擎(Z000000000)至民
    國114年12月2日止,尚結欠聲請人新臺幣75,571元消費款、
    新臺幣1,330元利息(自114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日
    止),新臺幣2,329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79,230元
    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
    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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