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禮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依採購合約書第幾條、款請求。
二、提供已屆期之貨款新臺幣117,439,701元之計算式,及其中每筆數字所對應之釋明資料。
三、提供尚未屆期之貨款新臺幣39,822,352元之計算式,及其中每筆數字所對應之釋明資料。
四、提供完成驗收之文件或發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