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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依採購合約書第幾條、款請求。

二、提供已屆期之貨款新臺幣117,439,701元之計算式,及其中每筆數字所對應之釋明資料。

三、提供尚未屆期之貨款新臺幣39,822,352元之計算式,及其中每筆數字所對應之釋明資料。

四、提供完成驗收之文件或發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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