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載霆
-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偉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珍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非寄送於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請提出聲請人確實居住於該址,或其他足資釋明債權讓與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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