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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偉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珍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非寄送於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請提出聲請人確實居住於該址,或其他足資釋明債權讓與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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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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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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