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郁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晉整合營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相對人三晉整合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解散登記,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