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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桑有限公司、張茂林(即張益松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超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益松已死亡,請查報相對人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或查報有無其他董事可代表執行職務;若無,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二、查相對人張茂林(即張益松之原繼承人)業已拋棄繼承,此有本院縉家合113年度司繼字第3192號公告准予備查可憑,請重新敘明向其請求之依據為何?或向本院具狀撤回對其部分之聲請。

三、提出相對人超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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