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代理人
- 周柏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桑有限公司、張茂林(即張益松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超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益松已死亡,請查報相對人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或查報有無其他董事可代表執行職務;若無,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二、查相對人張茂林(即張益松之原繼承人)業已拋棄繼承,此有本院縉家合113年度司繼字第3192號公告准予備查可憑,請重新敘明向其請求之依據為何?或向本院具狀撤回對其部分之聲請。
三、提出相對人超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