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岱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育興國際有限公司、鄭雲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育興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承包相對人之「台中東旅Hotel East Taichung」及「宜蘭東旅Hotel East Yilan」兩處軟裝陳列設計案所簽訂之合約書及其報價單。
四、請具狀陳報就以育興國際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鄭雲聲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並陳報是否向相對人為「連帶」請求?如為連帶請求,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