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萬代南夢宮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子太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