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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電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政宇即開拓娛樂電子專賣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政宇即開拓娛樂電子專賣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三、請具狀陳報相對人仍持續使用授權廣告及聲請人每月下廣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0元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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