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萬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陸拾捌萬零玖佰貳拾伍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