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1 日
- 原告王俞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俞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提出之陳報狀稱相對人於群組內通知發放一月份之五成薪水,並有附件7之轉帳紀錄可證 。則聲請人仍請求一月份積欠薪資全額42,922元顯然有違,請說明原因為何?並應就主張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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