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依華
- 原告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致傑即木子食品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致傑即木子食品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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