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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愛上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京佑
代理人
李奇律師

傅于瑄律師

施東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比撒列新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兩造簽立委託出貨合約書,惟相對人未依約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雖兩造訂立之契約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設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比撒列新創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有該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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