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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馮世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匯款予相對人之系爭投資款新臺幣30萬元之釋明文件。(因督促程序旨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應兼及保障債務人正當權益之本旨,債權人應負釋明之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所明定,此與訴訟程序不同,債權人應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本院僅依形式審查即可明確認定債權存在,非可徒憑請求調取相對人銀行帳戶之聲明即免除釋明之責,合先敘明。)(倘聲請人未能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債權存否之事實,應考慮是否聲請支付命令,或循訴訟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併予敘明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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