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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俗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按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亦非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能力,應認獨資商號與其負責人應屬同一權利主體(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百○一號裁判意旨參照),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蓋獨資商號雖經商業登記,然於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其行為仍應歸屬於其負責人。查「艾芙蒂亞設計工作室」於民國113年8月6日已變更負責人,非相對人吳俗霈,是「艾芙蒂亞設計工作室」業已為另一權利主體,是聲請人應以「吳俗霈」為相對人,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三、請提出艾芙蒂亞設計工作室(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00)之歷史商業登記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商業處查詢,內容須有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時任」登記負責人「吳俗霈」之身分資料。

四、請提出足資釋明Google map 最高月費為新臺幣1,200元之計算式及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14年1月7日聲請狀未有聲證3之文件,請重新陳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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