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宸鋒彩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宸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多元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多元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蓋有聲請人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
三、請陳明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106,550元之釋明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聲請狀所附之送貨單,其上方未清楚載明各項商品之單價價格及總金額為多少,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