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思賢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思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4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3225元 王思涵、李思賢、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思涵、李思賢、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3225元 王思涵、李思賢、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4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思涵、李思賢、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
緣相對人寬心文集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李思賢、王思涵為
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1日簽立有授
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
人寬心文集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196,924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
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
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
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寬心文集有限公司依前揭契約第6條第1項第1款
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款(
證四)迄今仍有4,566,14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
五),相對人寬心文集有限公司、李思賢、王思涵既為借款
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寬心文集有限公司、李思賢、王思涵發支付命令,以維權
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
:附表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2年12月21日)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四
、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乙份。五、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