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郭進一、李思賢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寬心文集有限公司法人、王思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陸仟壹佰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思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思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4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3225元 王思涵、李思賢、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思涵、李思賢、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3225元 王思涵、李思賢、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4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王思涵、李思賢、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404號) 緣相對人寬心文集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李思賢、王思涵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1日簽立有授 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寬心文集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6,924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 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 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寬心文集有限公司依前揭契約第6條第1項第1款 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款(證四)迄今仍有4,566,14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 五),相對人寬心文集有限公司、李思賢、王思涵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寬心文集有限公司、李思賢、王思涵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附表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2年12月21日)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四、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乙份。五、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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