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鄭立宏、謝政宇
- 原告立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壹億零貳佰捌拾玖萬壹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壹億零貳佰捌拾玖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美金貳佰陸拾柒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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