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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嘉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久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淑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翁淑琍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經本院於114年3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提出民事陳報狀,卻仍未提出相對人翁淑琍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年籍資料以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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