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吳蕙宜
- 原告愛留彼此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留彼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蕙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運費新臺幣16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陳報違約金新臺幣777600元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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