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愛留彼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蕙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運費新臺幣16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陳報違約金新臺幣777600元之計算方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報運費新臺幣16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陳報違約金新臺幣777600元之計算方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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