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楊文鈞、張小琪
-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章育誠
- 被告鼎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茂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玖仟捌佰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章育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小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茂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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