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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
    郭存真郭誠涵郭誠瑩郭誠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存真 郭誠涵 郭誠瑩 郭誠穎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益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本件聲請人為「郭存真、郭誠涵、郭誠瑩、郭誠穎」,各聲請人分別主張相對人積欠租金,其等未獲給付,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各聲請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聲請人計4位,「各」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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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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