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郭存真、郭誠涵、郭誠瑩、郭誠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存真 郭誠涵 郭誠瑩 郭誠穎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益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樓」房屋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或其他釋明資料,以確認聲請人郭誠涵、郭誠瑩、郭誠穎之所有權人身分,及各自之應有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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