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郭存真
- 即債權人
- 郭誠涵
- 即債權人
- 郭誠瑩
- 即債權人
- 郭誠穎
-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 陳益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鈺人即九圖餐飲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樓」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其他釋明資料,以確認聲請人郭誠涵、郭誠瑩、郭誠穎之所有權人身分,及各自之應有部分。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