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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崧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之規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崧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查兩造訂立之工料合約書約定以甲方即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然相對人崧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非本院轄區,且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本院亦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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