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黃麗蓉
- 當事人隆正食業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隆正食業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叭哈地國際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叭哈地國際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由聲請狀提供之對話紀錄,無從辨別通訊對象之身分,請提出足資釋明其為本件相對人之證據。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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