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代理人
- 謝明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法亞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彭子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