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信誠即宏康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宏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二、請提出證物二設備殘值明細(因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1日聲請狀未有該釋明文件,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