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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興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家榮即帛堯商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家榮即帛堯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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