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振興
- 原告興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家榮即帛堯商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家榮即帛堯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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