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振興
- 原告興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楊家榮即帛堯商行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代 理 人 羅天佑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家榮即帛堯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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