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美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永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至今已累積繳納新臺幣2,190,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匯款單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