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有偶室內裝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府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府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景林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