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勇興台
- 代理人
- 李保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御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臺灣御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內容需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護照號碼,及其法定代理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