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沈會承、葉維迪、吳秉庭
- 原告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36,833元,及自本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維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36,833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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