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會承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維迪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36,83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