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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代理人
彭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思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思亮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因出境並於民國114年4月17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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