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政鴻
- 原告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漢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金漢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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