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張雅惠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文聖、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蔡議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文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議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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