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星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怡婷、集智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受清償債權餘額新臺幣7,517,717元之帳款明細或 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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