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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林志鴻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竹瀅賦智行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鴻劉靜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竹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賦智行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鴻 劉靜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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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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