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鮮茞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狀聲明事項第一點「按日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之真意,是否為「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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