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后淳
陳智豪
薛智賢
陳昶勳
林宏憲
鄭恆理
許鈺卿
徐福聲
周晉瑩
李逸品
容軍達
李郁芊
洪慧如
盧松筠
唐子揚
楊安軻
周明蓉
劉季昀
林宏叡
李慧君
游喬茹
廖郁婷
賴芳儀
曾琬翔
白易玄
魏希芸
徐千景
賴靖玟
陳昱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林后淳等29人陳報如附件之金額表,債權人等29人應就該表各自請求之金額予以確認(另利息請求部分仍照原聲請狀),於簽名或蓋章後向本院提出(可以分別提出,或共同提出)。
二、其中債權人游喬茹的加班費究竟是附表表列之新臺幣(下同)123,760元或自行陳報之152,729元?
三、其中白易玄的加班費究竟是附表表列之164,832元或自行陳報之164,831元?
四、其中徐千景的加班費究竟是附表表列之215,216元或自行陳報之107,011元?
五、其中賴靖妏的加班費究竟是附表表列之388,814元或自行陳報之455,488元?
六、其中陳昱妏的加班費究竟是附表表列之22,926元或自行陳報之22,935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