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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后淳
即債權人
陳智豪
即債權人
薛智賢
即債權人
陳昶勳
即債權人
林宏憲
即債權人
鄭恆理
即債權人
許鈺卿
即債權人
徐福聲
即債權人
周晉瑩
即債權人
李逸品
即債權人
容軍達
即債權人
李郁芊
即債權人
洪慧如
即債權人
盧松筠
即債權人
唐子揚
即債權人
楊安軻
即債權人
周明蓉
即債權人
劉季昀
即債權人
林宏叡
即債權人
李慧君
即債權人
游喬茹
即債權人
廖郁婷
即債權人
賴芳儀
即債權人
曾琬翔
即債權人
白易玄
即債權人
魏希芸
即債權人
徐千景
即債權人
賴靖玟
即債權人
陳昱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ith Bush

一、債務人林后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2,61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智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0,82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薛智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84,29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昶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3,38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林宏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4,75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鄭恆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70,70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許鈺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9,34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徐福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3,79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周晉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0,90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李逸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3,50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容軍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35,80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李郁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5,06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洪慧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8,04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盧松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3,13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唐子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1,1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楊安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5,76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周明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1,29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劉季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1,83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林宏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16,45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李慧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0,78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游喬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2,27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廖郁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7,43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賴芳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6,12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曾琬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6,13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白易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3,32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債務人魏希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3,28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七、債務人徐千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5,19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八、債務人賴靖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6,45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九、債務人陳昱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0,13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林后淳就請求加班費金額部分,其所提加班日期表,其中民國94年列計1筆及民國117年列計計2筆,共計新臺幣1,804元部分,顯係誤載,應予剔除,其加班費之請求超過新臺幣779,754元部分,應予駁回;債權人白易玄就請求加班費金額部分,於民國114年9月8日雖具狀更正加班費金額為新臺幣170,569.25元,惟未提出計算式及釋明資料,未盡釋明之義務,依上規定及說明,仍以原提出計算式及釋明資料之新臺幣164,832元列計,逾此範圍之加班費部分亦應駁回。

三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十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十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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