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明媛即冠悅精品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冠悅精品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商業處查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明媛即冠悅精品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冠悅精品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商業處查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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