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寵當家實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鉦德新創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得寵當家實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鉦德新創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紀舒涵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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