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6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筑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鵬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僱傭關係應存在於聲請人及黑熊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間,相對人黃鵬遠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明聲請人得對相對人黃鵬遠個人請求之依據,或改列公司為相對人。
三、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工資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