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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筑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鵬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僱傭關係應存在於聲請人及黑熊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間,相對人黃鵬遠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明聲請人得對相對人黃鵬遠個人請求之依據,或改列公司為相對人。

三、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工資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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