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念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念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貝美股份有限公司、劉德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3,314,400元之帳款明細,需能 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6日聲請狀附表2筆「債權本金」之證明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聲請狀附表各筆「債權本金」金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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