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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念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貝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德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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