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0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閎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為廣、陳庠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相對人閎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相對人閎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13日相對人之一陳庠淞,聲請狀姓名誤繕為陳庠松,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