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彭仕邦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閎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為廣、陳庠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相對人閎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相對人閎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13日相對人之一陳庠淞,聲請狀姓名誤繕為陳庠松,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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